医疗机构开始信用严管!

health 0


近日,山东省卫健委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医疗机构,实行“非请勿扰”的诚信管理制度,在省级“双随机”、飞行检查工作中不列入抽查范围。


《办法》系行业评价办法。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规范了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范围、评价等级、结果运用、监督管理等内容。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按照优良和不良信息纳入评分,最后按照得分多少将医疗机构信用评定为四个等级,并且将信用评价结果依法运用到医疗卫生行业许可、监管、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医疗机构,实行“非请勿扰”的诚信管理制度,在省级“双随机”、飞行检查工作中不列入抽查范围。


具体是如何进行评价的?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如何实施?

《山东省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指出,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在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执业活动等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医疗机构履行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做出的公开承诺、依法执业自查信用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评价。


由此可见,作为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的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两方面:加分(优良)信息和扣分(不良)信息(见下表)。



这些用于信用等级评价的信息包括5类:


①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信息;

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

③履行信用承诺情况;

④党委、政府发布的表彰通报;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办法》规定,信用评价每年度开展一次,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一年。

评价结果如何运用?


开展信用评价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健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那么,《办法》在这方面是如何安排的呢?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首先赋予每个医疗机构1000分基础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优良信息、不良信息两类指标。


信用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信用评价得分≥900分者确定为A级;≥800分且<900分者确定为B级;≥700分且<800分者确定为C级;<700分者确定为D级。已开展量化分级监管医疗机构的量化分级等级可直接作为其信用评价等级。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将依法运用到医疗卫生行业许可、监管、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具体就是三个“关联”:


一是信用评价结果与差异化监管相关联。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医疗机构,实行“非请勿扰”的诚信管理制度,在省级“双随机”、飞行检查工作中不列入抽查范围。


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医疗机构,将日常监管、重点监管、省级“双随机”等工作合并进行,每年至多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抽查比例,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医疗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频率,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二是信用评价结果与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相关联。

信用等级为“A”级的医疗机构享受行政许可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容缺受理;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医疗机构列入重点审查范围。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医疗机构,校验机关在办理校验时(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采用校验期最后一次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三是信用评价等级与评优评先相关联。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给予相应限制,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办法》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规定的四类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以及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严重失信类的,直接认定为D级。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是否会成为一种全国性趋势?

极有可能。理由如下:


一是近年来推进诚信建设是国务院的重大决策。

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印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有关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印发。《指导意见》要求,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这实际上就为评价结果的合理应用提供了依据。


二是开展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是国家卫健委的要求。

2018年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印发。《指导意见》要求创新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此后,国家卫健委也陆续出台了不少建立医疗健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并安排了“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各地也据此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不过截至目前,尚未出台犹如医院等级评审一样的全国统一的评审标准。但估计试点结束之后,可能会出台。



向上滑动阅览政策原文

山东省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7〕5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进行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在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执业活动等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信用评价。

医疗机构履行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做出的公开承诺、依法执业自查信用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评价。

第四条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保证数据真实性和数据质量。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标准,指导全省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各市卫生健康委可依据全省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本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评价、谁公布的原则,对医疗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第六条 信用评价每年度开展一次,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一年。

第二章 评价等级

第七条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

第八条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赋予每个医疗机构1000分基础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优良信息、不良信息两类指标。信用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信用评价得分≥900分者确定为A级;≥800分且<900分者确定为B级;≥700分且<800分者确定为C级;<700分者确定为D级。评价赋分标准详见附件。

已开展量化分级监管医疗机构的量化分级等级可直接作为其信用评价等级。

第九条医疗机构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规定的四类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以及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严重失信类的,直接认定为D级。

第十条 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信息;

(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

(三)履行信用承诺情况;

(四)党委、政府发布的表彰通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信用评价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评价结果告知医疗机构,并通报本级行政审批部门。医疗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或申请信用修复的,按照《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依法运用到医疗卫生行业许可、监管、评优评先等工作中。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与差异化监管相关联。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医疗机构,实行“非请勿扰”的诚信管理制度,在省级“双随机”、飞行检查工作中不列入抽查范围。

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医疗机构,将日常监管、重点监管、省级“双随机”等工作合并进行,每年至多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抽查比例,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医疗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频率,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与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相关联。信用等级为“A”级的医疗机构享受行政许可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容缺受理;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医疗机构列入重点审查范围。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医疗机构,校验机关在办理校验时(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采用校验期最后一次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后,医疗机构可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提出再次校验申请。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等级与评优评先相关联。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给予相应限制,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的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程序、标准、时限开展评价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录入、推送、公开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2日。

附件:山东省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信息来源:卫健君,本文著作权属原创者所有,不代表本微信公众号立场。如涉著作权事宜请联系删除。

声明:本站内容除标明“原创”、“独家整理”外,均来自于网络公开信息收集,仅供学习使用,本站少数附件需自愿赞助后才可下载,该费用并不是直接用于购买附件,而是作为公益赞助自愿支持本站服务器及网站运维,请您知晓。如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vip@health.net.cn告知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撤销文章并表达歉意,期待我们共同促进医学行业信息交流和发展,感谢您的支持。 立刻扫码加微信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