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健康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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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在幼有所育部分新增1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三个服务项目服务标准
?扩大农村危房改造、特殊群体集中供养2项服务服务对象范围
?规范完善孕产妇健康服务、生育保险等41项服务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支出责任
?对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等10个项目的牵头负责单位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晰了部门职责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3》)。《国家标准2023》是自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发布实施以来的首次调整。与2021年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比,《国家标准2023》新增了1个服务项目(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提高了3个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扩大了2个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范围(农村危房改造、特殊群体集中供养)。此外,《国家标准2023》还完善规范了孕产妇健康服务、生育保险等41个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的表述,并调整了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等10个服务项目的牵头负责单位。为抓好《国家标准2023》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对各地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要对照《国家标准2023》,抓紧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确保不低于国家标准。二是要加强人员、财力、设施等要素保障,确保《国家标准2023》及本地区实施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落地落实,人民群众可获得、有感受。三是要加强标准监测评估,对实施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监测预警。对于各地超出国家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要切实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并做好事后报备工作。丨转载自:国家发改委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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