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版《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汇总了市民所应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及其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保障标准、牵头责任单位等信息,包括9个领域共96个服务项目。部分服务项目的保障标准、服务对象等有更新。一起来看↓
保障标准提高
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
——卫生相关部分整理
幼有所育
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保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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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保健 | 孕产妇,其中孕前保健为本市符合生育政策的妇女 | 免费提供孕前保健、早孕检测;孕期、分娩期、产褥期保健 | 孕前保健:开展孕前健康教育与咨询;掌握育龄妇女数和孕妇基本情况,建立孕情报告卡。鼓励开展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早孕检测(验孕):检测明确是否怀孕。孕期保健:通过孕情监测发现孕情,为孕妇建立保健手册并实施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开展9次孕妇产前检查、营养及心理咨询等保健服务;对高危孕妇进行转诊、随访和管理。分娩期保健:开展第一、第二、第三产程保健服务。产褥期保健:包括住院期间的产褥早期保健和产后访视,其中产后访视开展2次,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产后42天医院检查。 |
生育指导咨询和宣传服务 | 育龄人群 |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术后随访服务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教育、咨询、宣传等服务 | 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
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 本市育龄夫妇 | 免费提供避孕和节育的基本项目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等服务 | 按照国家和本市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
再生育技术服务 | 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 | 免费提供再生育相关的基本项目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等服务 | 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
婚前医学检查 | 本市户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 | 免费提供婚前生育指导、婚前医学检查与咨询,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和指导 | 基本服务项目包括保健咨询、体格检查、妇科检查等。 |
生育保险 | 本市职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失业妇女和灵活就业人员 | 提供参保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 按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免疫接种 | 本市适龄儿童和重点人群 | 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免疫规划疫苗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等 |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相应技术方案给予保障,为适龄人群免费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目前为12种:乙型肝炎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流脑A群疫苗)、麻疹风疹联合疫苗、乙型脑炎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甲型肝炎疫苗、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流脑AC群疫苗)、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水痘疫苗);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免疫规划疫苗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等。 |
儿童保健 | 本市0-6岁儿童 | 免费提供儿童保健手册建立、新生儿访视和儿童系统保健、婴幼儿母乳喂养与儿童常见病防治指导等服务(包括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 | 按照《上海市儿童保健规范》给予保障。 |
高危儿童随访 | 本市0-6岁高危儿童 | 免费提供随访管理服务 | 按照《上海市儿童保健规范》给予保障。 |
病有所医
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保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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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 全体市民 | 免费提供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现健康记录、健康摘要及索引 |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相应技术方案给予保障。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全体市民 | 免费提供各类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提供公众健康咨询、健康知识讲座等服务 | 入户资料1份/年;每个村居委设置宣传板1块,每月更新1次;每个村居委每年开展4次健康讲座和咨询。 |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 |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 | 提供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报告、处理等,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疫点疫区处理,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 |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相应技术方案给予保障。 |
慢性病防治 | 本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及其高危人群 | 免费提供心血管疾病、糖尿病和肿瘤防治管理与干预等服务 | 按照国家和本市社区慢性病健康管理工作规范给予保障。主要包括对目标人群的宣传告知与健康教育、居民告知书的签署、信息登记与管理、健康风险评估和人群分类管理。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本市重性精神障碍患者 | 免费提供登记管理、随访、干预和康复指导等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本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等规定给予保障。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 本市符合条件的结核病人以及其密切接触者 | 提供结核病筛查、转诊、追踪落实及全程督导管理等 |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相应技术方案给予保障。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健康管理服务 | 本市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以及易感染艾滋病风险人群的干预 | 提供艾滋病随访管理服务和易感染艾滋病风险人群综合干预 |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相应技术方案给予保障。 |
卫生监督协管 | 全体市民 | 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等服务。 |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相关工作规范给予保障。 |
基本药物制度 | 全体市民 |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 |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要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 |
妇女两病筛查 | 本市户籍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妇女 | 免费提供妇科病、乳腺病筛查 | 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 |
无业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 | 本市户籍无业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免费提供服药管理服务,协助开展服药申请、服药咨询和随访等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无业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实施方案》以及本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等规定给予保障。 |
心理健康咨询 | 本市有心理健康咨询服务需求的市民 | 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本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等给予保障。 |
学校卫生 | 本市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学生 | 免费提供学生健康状况指导和影响因素监测,学生常见疾病干预,适龄儿童窝沟封闭、学生屈光发育档案建立与管理等服务 | 按照《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给予保障。 |
院前医疗急救 | 全体市民 | 提供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服务 | 到2020年,急救站点平均服务半径≤3.5公里,急救车辆配置达到1辆/3万人。 |
社区全科门诊诊疗 | 全体市民 | 提供门诊服务 | 按照每5-10万人设置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分中心予以覆盖。 |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 全体市民 | 对供应城乡居民的食品药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本市职工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 提供参保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支付门诊急诊、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支付范围。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 本市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城乡居民 | 提供参保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支付门急诊、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
老有所养
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保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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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健康管理 | 本市户籍65岁以上老年人 | 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中医体质辨识、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上海市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等规范给予保障 |
注:表格内容根据上海市政务公开信息整理、可能存在不准确之处、仅供读者学习交流,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截至2019年8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