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修订后实施,对加强依法行政,保障公众利益,现对《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及原裁量基准进行修订。主要将原按金额进行处罚修改为按金额结合情节综合考量进行处罚,同时明确从轻、减轻、从重、免于处罚的情形。现诚挚邀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积极建言献策,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sylbzj@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139号209室,邮编:200125),信封上注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21-2317112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日。
附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4日
来源:上海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