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集中带量采购,挤出药价水分,改善用药结构,减轻患者用药负担。昨天,记者从江苏省医保局获悉,《江苏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出炉。
在采购范围和方式上,《方案》明确,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均可申报参加。从未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中,优先遴选基本药物、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高或单价高、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大、竞争较充分等类型药品,开展省级组织带量采购。质量入围标准主要考虑药监部门检查、监督抽验、处罚等情况。供应入围标准主要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
《方案》要求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参加采购联盟。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采购联盟,共享采购结果。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若有中选品种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范围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采购周期的,以后续相关公告为准。
集中带量采购,是以量换价。《方案》明确,按照不低于联盟医疗机构上年度相关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中选药品约定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到联盟内每家医疗机构。对合同约定量之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并确保完成中选药品任务量前提下,可继续采购在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挂网的其他质量稳定、疗效确切、价格适宜的未中选药品。联盟医疗机构根据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在省平台签订《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带量购销合同》,合同每年一签,确保合同期内完成合同约定量。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品种,并按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相应采取赔偿、约谈、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中选药品若出现严重质量、供应等问题,将终止采购合同并取消相应中选企业中选资格,其空出市场由其余中选企业替代供应。
来源: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