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修订】国家卫健委发布,新版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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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时隔18年,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迎来重大修订!豁免清单、盛放方法、收集管理均有变化。


来源 | 国家卫健委

整理 | 赛柏蓝-基层医师公社 晓琳


刚刚,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是分类收集和处置医疗废物的重要依据,时隔18年迎来重大修订。

《目录》延续了原有的五个类别和特征,增加了分类的管理要求、收集方式、满足相应条件下的豁免管理等内容。

豁免清单出台:
棉签棉球、输液贴等不再视为医疗废物

国家卫健委在制定《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基础上还制定了《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规定了一些无风险或风险较低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例如,安瓿瓶、导丝等在满足豁免条件时,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棉签、棉球、输液贴等也不再作为医疗废物管理。

详情如下:


序号

名称

豁免环节

豁免条件

豁免内容

1

密封药瓶、安瓿瓶等玻璃药瓶

收集


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密封药瓶或者安瓿瓶。

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2

导丝

收集

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导丝。

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3

棉签、棉球、输液贴

全部环节

患者自行用于按压止血而未收集于医疗废物容器中的棉签、棉球、输液贴。

全过程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4

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以及相关技术可处理的病理性废物

运输、贮存、处置

按照相关处理标准规范,采用高温蒸汽、微波、化学消毒、高温干热或者其他方式消毒处理后,在满足相关入厂(场)要求的前提下,运输至生活垃圾焚烧厂或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处置。

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说明:本附表收录的豁免清单为符合医疗废物定义、但无风险或者风险较低,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在部分环节或全部环节可不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的废弃物。

必看!医疗废物盛装方法
收集管理有新要求

《目录》对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五类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进行了归类与细化,新增了收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盛装方法和收集管理要求。

例如,规定了被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均属于感染性废物;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组织属于病理性废物;明确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标本的处理方法等。

此外,还补充说明了一些常见的废弃物不属于医疗废物,例如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空容器等。

详情如下:

类别

特征

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

收集方式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


2.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


4.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废弃物。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医疗废物包装袋中;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3.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

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针头、缝合针、针灸针、探针、穿刺针、解剖刀、手术刀、手术锯、备皮刀、钢钉和导丝等;


2.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等;


3.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利器盒中;


2.利器盒达到3/4满时,应当封闭严密,按流程运送、贮存。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医学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


2.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


3.废弃的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和尸体;


4.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组织等;


5. 确诊、疑似传染病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医疗废物包装袋中;


2.确诊、疑似传染病产妇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应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


3.可进行防腐或者低温保存。

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物。

1.废弃的一般性药物;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3.废弃的疫苗及血液制品。

1.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并入感染性废物中,但应在标签中注明;


2.批量废弃的药物性废物,收集后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者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进行处置。

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如甲醛、二甲苯等;非特定行业来源的危险废物,如含汞血压计、含汞体温计,废弃的牙科汞合金材料及其残余物等。

1.收集于容器中,粘贴标签并注明主要成分;


2.收集后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者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进行处置。

说明:因以下废弃物不属于医疗废物,故未列入此表中。

如:非传染病区使用或者未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空容器,一次性医用外包装物,废弃的中草药与中草药煎制后的残渣,盛装药物的药杯,尿杯,纸巾、湿巾、尿不湿、卫生巾、护理垫等一次性卫生用品,医用织物以及使用后的大、小便器等。居民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次性口罩不属于医疗废物。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10月10日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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