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定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三站式”服务。
二、机构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社区地域及人口分布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有关规定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并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及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必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执业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在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执业变更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乡镇卫生院转制为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其诊疗科目可暂保留“一级大科”作为过渡,但要逐步向以上科室设置方向发展。
四、冠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命名。由各类医疗机构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进行执业登记时,必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同时废止原冠名,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按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沪卫医政〔2005〕44号)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冠名格式为“上海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人口集聚而增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格式为“上海市××区(县)××街道(乡镇)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机构标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名称标牌,应当使用执业登记时的冠名,并使用全市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标牌(另行文下发)。在卫生部未颁布统一标志之前,按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统一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标志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6号)文件执行。
六、服务内容和内部设置
(一)服务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是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1.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号)要求,提供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眼病、牙病、职业病等的预防控制;公共场所卫生服务;精神卫生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2.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所在社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康复医疗服务,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病床(家庭护理)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指导服务以及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并适宜的社区中医药服务。
(二)内部设置
1.行政科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行政科室设置应当以精简高效、职责明确为原则,符合行政综合管理(包括人力资源和信息统计)、质量控制管理(包含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和财务资产管理等功能。
2.业务科室
(1)诊疗室
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室分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门诊小手术室、预检分诊室(台)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布局指定设置的传染病门诊室(肠道)和发热门诊室等。
过渡阶段的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保留“一级大科”设置的,限于内、外(手术范围限于门诊小手术)、妇、儿、五官、中医科,并逐步向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科室的设置模式转化。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室的设置按照其功能定位,不设“专家门诊”及二级“专科门诊”。
(2)预防保健室
预防保健室包括计划免疫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包含生殖健康)室、口腔卫生室、眼病防治室、精神卫生及心理健康咨询室、健康体检室、健康教育室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条件,开设其他属于《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沪卫疾控〔2004〕2号)规定项目的预防保健服务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必须按规定经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设相应诊室。
3.医技及其他科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只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定位,设置相应的医技及其他辅助科室,主要包括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放射诊断室、药房、治疗室、注射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供应室等。
4.床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床位,除郊区可保留部分留观床位外,其余(包括助产)纳入医疗机构治疗、护理、康复床位分类管理统筹考虑并按区域卫生规划逐步调整。
七、人员配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和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必需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师等执业医师,注册护士,以及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药剂、检验、影像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和明确诊断的慢性病诊治。
八、建章立制
社区服务中心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各职能科室工作制度;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双向转诊制度;服务质量管理、督查与考核评估制度;服务差错与事故防范制度;投诉调查处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财务、药品、设备、档案、信息管理制度;社区卫生服务站各项管理制度;社区协作与民主督查评价制度;其它有关制度。
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设备设施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形态建设标准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基本设备
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设备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服务功能,配备适宜的设备设施。全科团队和各科室的设备实施主要包括:
1、全科团队:交通、通讯和信息工具,外出工作包及相关用品用具。
2、预防保健室:
(1)从事计划免疫,慢性病、传染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学校、精神卫生服务等各类工作人员的办公桌椅、存放资料的柜子、血压计、听诊器等相关用品用具;
(2)妇保:体重身高计、妇科治疗床、冷冻治疗仪、微波仪等;
(3)儿保:身长(高)和体重测查和耳声发射(筛选)设备;
(4)口腔卫生:牙科综合治疗椅、小型移动式可拆卸牙预防诊疗椅、手机消毒器、光固化机、银汞调合器、超声波洁牙椅、各类充填器和拔牙钳、X光摄片机(10毫安)等;
(5)眼病防治:视力表(国标式对数)、眼底镜、裂隙灯、SCHIOTZ眼压计、色盲本、电倒睫仪等;
3、全科诊室:每一室有体温计、听诊器、血压计、间接喉镜、鼻镜、额镜、耳镜、诊疗桌椅、诊察床、洗涤盆等。
4、中医诊室:参照全科诊室配置外,加配脉枕;也可配置针灸、推拿治疗床、椅,火罐等。
5、门诊注射室:肌肉、静脉注射用具等。
6、门诊抢救室:氧气、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止血带、鼻导管、电动吸引器、心电图仪、简易呼吸器、气管导管、软担架、轮椅、抢救车等。
7、门诊小手术室:手术台、简易无影灯、简易手术器械、简易冲洗机及有关消毒用具用品等。
8、康复医学(包含理疗)室,根据人力资源与服务能力的实际状况有选择的配置:
(1)运动疗法:训练用床垫、姿势矫正镜、常规训练用棍、球、沙袋、哑铃、拉力器、前臂旋转训练器、肋木、肩梯、肩轮、常用规格的拐杖、助行器、助力平行木、训练用功率车等;
(2)作业疗法:拼图、沙磨板、插木、锣栓、日常生活训练用具等;
(3)理疗法:低频、中频、高频、磁疗、热疗等相关的常用仪器,及颈、腰椎牵引设备(如牵引器或牵引床)等。
9、化验室:生化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血糖仪、血沉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血流变测试仪、显微镜、冰箱、恒温箱、离心机、干燥箱等。
10、影像检查室:500毫安以下X线诊断仪和洗片机。
11、心电图室:12导联以下心电图仪和动态心电图仪。
12、B超室:普通B超仪等。
13、药房和药库:按有关规定配置。
14、健康教育室:电视机、录(放)像机、照相机、投影仪及相关资料等。
15、信息管理室:
(1)良好的网络环境,包括内部的局域网络和连接区县政务网的线路。
(2)基础的信息系统,建立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具有比较完整的业务运行、统计分析、管理控制功能,具备方便、灵活的数据采集上报功能。
16、经卫生行政部门专项许可,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必配设备(见附件3)。
17、消毒供应室:医疗用品消毒灭菌设施。
18、病房:适用护理、康复的病床、床头柜及输氧等相关设施设备。
19、行政办公室:资料收集、统计、文件保管等行政管理相应的办公用品。
20、其它设施设备及安装要求:
候诊厅要宽敞和明亮,面积达规定要求。各业务窗口实行开放式服务,设立预检问讯台,触摸式查询电脑、电子显示屏幕和播放背景音乐,以方便病人挂号、就诊、付费和配药。
门诊部输液室要安装冷暖空调设备。门诊病房设无障碍通道。走廊要按扶手,厕所、病床要保持警铃24小时畅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体环境保持洁净明亮,各类科室分布合理及路标醒目。走廊和病室整洁、宁静,并按照市规划、环保、环卫等部门有关要求,进行绿化、废弃物处置和污水处理系统等设施的建设。
附件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形态建设标准
一、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可按服务人口适度调整,其中改建按每1000人口约50平方米,新建按每1000人口约60平方米,超过5万人口的,其总面积可按此标准适当降低。中心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设少数观察床位外一般不设床位。
建筑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应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使用面积总数的90%以上。
二、标识
全市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标识应悬挂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门外高墙的醒目位置(样张见上海市卫生局《沪卫基卫〔2006〕16号》)文件。
三、科室用房分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设的行政及各业务科室,应按职责配备相应面积的房屋。其中每一全科诊室使用面积应不少于8平方米,门诊每一输液椅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候诊大厅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康复业务用房面积80——120平方米,健康教育用房80——100平方米,信息管理用房面积50——80平方米;妇保、儿保门诊和计划免疫及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用房应达到本市统一规定的标准。
附件3: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基本设备
经卫生行政部门专项许可,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必配设备: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科检查床、人工流产手术床、人工流产负压吸引器(电动)、手术无影灯、手术器材、高压消毒设备;
2、助产服务:产科检查床、妇科检查床、产床、待产床、手术无影灯、婴儿暖箱、新生儿远红外抢救台、多普勒胎心仪、胎儿监护仪、接产器材;
3、妇产科小手术:手术台、麻醉机(硬膜)、手术无影灯、术后多功能监护仪。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地区为村卫生室)共同构成社区卫生服务平台。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特制定《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村卫生室设置基本标准另发)。
一、设置原则与设置标准
(一)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本社区内设置的非独立法人的卫生服务机构,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的全科服务团队在责任区内提供综合卫生服务的工作场所。
(二)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城区按3—5个居委会的地域或1-2万常住人口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全覆盖。
(三)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调整和居民迁移等情况,适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对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执业登记与冠名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站随其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置,办理执业登记,并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冠名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明示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通用名,以所在小区名为识别名。规范名称的格式为:
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所在小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三、服务内容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为社区居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和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六位一体”的综合服务。并按全市统一要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应是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含中医)的业务内容,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可开展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稳定期的维持性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简易诊疗服务和其他适宜的非创伤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配备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应急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品、药具。原则上不设药柜。
(二)提供家庭出诊、家庭病床(家庭护理)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提供居民个人与家庭的健康管理服务。
(三)提供转诊指导。
四、人员配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必须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根据服务地域、服务人口、开展的业务范围和内容,进行合理配备。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全科团队的工作场所,团队人员由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和社区护士等组成。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五、管理制度
(一)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纳入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内容。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做到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做好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记录。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资产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统一管理,设立相应的会计帐目,不另开设独立银行帐户。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订操作规程,落实工作职责和便民措施。制度、规程、职责、措施均应当成文并装订成册,重要内容应上墙公示。
(五)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做好辖区内各类基础资料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按时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六)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做到环境整洁、明亮、卫生;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医疗废弃物统一交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理,并做好日常消毒工作。
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站房屋和设施设备建设标准
2.急救包内的药品清单
附件1:
社区卫生服务站房屋和设施设备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和设备设施建设标准必须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一、房屋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统一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无偿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50平方米,按照提供的服务功能和符合消毒隔离要求,进行合理分隔。健康教育、康复等用房可根据街道、居委公用房屋资源实际情况,进行单独配置或与其他部门合用。
二、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备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配置。
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配置基本诊疗设备,如: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诊察床、桌、椅(凳)、洗手池(盆)、出诊箱、心电图仪、轮椅、氧气袋、急救箱、紫外线消毒器、污物桶、消毒桶等,以及开展健康教育、康复指导、康复训练、信息管理等工作的必需设施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站要积极创造条件配备电脑、电话等设备和必需的交通工具。
附件2:急救包内的药品清单
(及时更换,以免过期,注意霉变)
编号 | 品名 | 规格单位 | 编号 | 品名 | 规格单位 |
1 | 5%葡萄糖 | 250ml/袋 | 20 | 安定 | 10mg/支 |
2 | 0.9%葡萄糖 | 250ml/袋 | 21 | 异博定 | 5mg/支 |
3 | 20%甘露醇 | 250ml/袋 | 22 | 西地兰 | 0.4mg/支 |
4 | 50%G.S | 20 ml/支 | 23 | 喘定 | 0.25g/支 |
5 | 25% G.S | 20 ml/支 | 24 | 阿拉明 | 10mg/支 |
6 | 0.9%NACL | 10 ml/支 | 25 | 多巴胺 | 20mg/支 |
7 | 心律平 | 35mg/支 | 26 | 地塞米松 | 5mg/支 |
8 | 利多卡因 | 0.1g/支 | 27 | 止血敏 | 0.25g/支 |
9 | 25%MGSO4 | 10ml/支 | 28 | 维生素B6 | 50mg/支 |
10 | 0.25%氨茶碱 | 10ml/支 | 29 | 胃复安 | 10mg/支 |
11 | 维生素C | 0.5g/支 | 30 | 654—2 | 10mg/支 |
12 | 立止血 | 1U/支 | 31 | 硝酸甘油针 | 5mg/支 |
13 | 纳络酮 | 0.4mg/支 | 32 | 多巴酚丁胺针 | 20mg/支 |
14 | 肾上腺素 | 1mg/支 | 33 | 硝酸甘油片 | 100片/瓶 |
15 | 异丙肾上腺素 | 1mg/支 | 34 | 硝苯地平片 | 100片/瓶 |
16 | 阿托品 | 0.5mg/支 | 35 | 麝香保心丸 | 24粒/盒 |
17 | 可拉明 | 0.375mg/支 | |||
18 | 洛贝林 | 3mg/支 | |||
19 | 速尿 | 20mg/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