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作为发展方略中的重要内容,事关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新兴技术与健康医疗加速整合,特别是以健康医疗大数据为代表的新型医疗形态,正在重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需求。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有助于促进和规范数字时代健康医疗行业发展,持续释放健康红利。本文围绕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的意义、创新实践、主要框架等方面介绍我国当前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成果,分析当前标准体系建设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标准体系 健康中国 健康医疗大数据
“人民健康优先”是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在医疗卫生健康领域的集中体现,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数字时代,生命科技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驱动健康医疗大数据在精准诊疗、公共卫生、药物研发、健康管理、临床科研等核心领域融合突破,使之成为创新最活跃、融合最深入、应用最广泛的经济新引擎。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医疗机构、计卫部门、医保部门等为人们提供健康医疗服务时所产生的数据。作为新兴事物,健康医疗大数据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快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有序发展。
一 我国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的重要意义
健康医疗大数据涉及面广,主要包括医药研发与管理数据、生物医学数据、健康医疗服务数据、患者行为与情绪数据、公共卫生数据、卫计统计数据、医疗保险数据、人口管理数据、健康环境数据等方面,通过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来促进和规范医疗机构、健康管理部门等运用大数据为人们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管理服务,它不仅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必然举措。
(一)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是“健康中国”的重要支撑
国家高度重视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要求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的便捷性和低成本优势,着力改善民生,建设普惠性的健康社会。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发展是一项能够满足群众需求、培育新兴产业和新经济增长点的民生工程。健康医疗大数据已成为“健康中国”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当前“健康中国”建设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和疾病谱变化趋于复杂、“三医联动”改革滞后、健康领域投入不足、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形势仍然严峻等挑战,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迫在眉睫,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国家生物安全、人民生命安全和公民个人隐私安全,将为“健康中国”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促进健康医疗行业有序发展
健康医疗大数据行业的有序发展,离不开标准、安全和服务的系统支撑。标准是发展的基本前提,安全是发展的有力保障,服务是发展的最终目的。三者形成构成健康医疗大数据的逻辑系统。大数据时代,健康医疗行业的发展将逐步数据化,形成海量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在互联互通、标准规范、安全可控、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有利于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国家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促进医疗数据分类、分级;有利于促进医疗数据互联互通和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个性化智能监控医疗服务的培育,促进个体生命周期内疾病的预防、治疗以及健康管理整合;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扩大医疗服务覆盖范围;有利于提高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水平,规范部门数据交流机制,实现健康医疗大数据的交换共享。
(三)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有助于持续释放大健康红利
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的建设将有助于健康医疗大数据形成长效机制,持续释放健康红利。一是形成新兴服务业态。大数据分析应用技术能够有效推动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实现一体化健康服务。在健康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新型数据集成平台的支持下,患者能够通过互联网完成健康咨询的各个环节,使用可穿戴设备、移动应用等物联网设备对个性化数据进行连续监测和共享,达到数据分析辅助医疗诊断的目标,助推健康医疗服务模式新业态蓬勃发展。二是提升健康医疗服务体验。从近年医疗实践看,医疗数据的规范化过程就是互联网健康咨询、网上预约分诊、移动支付、结果查询、随访跟踪等应用快速发展的过程,患者可在网上自助预约挂号、远程候诊、诊间支付、报告查询,较好地解决了就诊过程耗时费力的问题,提升了患者的就医体验。三是延伸优质医疗服务范围。健康医疗的应用发展,特别是新兴科技与健康医疗的深度融合应用,催生了“互联网+健康医疗”,为优质医疗资源的延伸放大提供了扎实可靠的技术支撑,以数字化的形式将知名医院、医生精湛的健康医疗知识分享到偏远欠发达地区,最大限度地筛选汇聚各地优质医疗资源,有效推动分级诊疗制度落地落实。
二 我国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的创新实践
卫生健康问题关乎民生福祉,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共同关注。我国政府始终致力于持续提升卫生健康事业水平,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医疗卫生标准,为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标准研制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战略深入实施,建立健全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发展目标和重要任务,国家、地方政府和健康医疗行业都在标准建设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形成了丰富的创新实践成果。
(一)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建设实践
1.医疗卫生标准奠定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建设基础
我国在长期的医疗卫生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医疗卫生经验,专门成立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下设信息、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营养、病媒生物控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服务、医院感染控制、护理、临床检验、血液、消毒等17个标准专业委员会。卫生标准委员会主要负责涉及卫生医疗健康等标准的制定、修订、解释、实施,形成了17个专业标准体系,自2009年以来发布了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等多项标准。卫生标准委员会的工作推动我国形成较为完善的医疗卫生标准体系,为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在总体框架、术语标准、信息模型等基础标准,在数据元标准、分类与编码标准、数据集标准、共享文档规范等数据标准,在系统功能规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方面提供了框架范式。
2.多项政策文件指引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建设方向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为健康医疗行业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为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健康应用发展,推动建设“健康中国”,国务院先后发布多项指导性文件,指引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建设方向。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要求建立健全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立疾病诊断编码、临床医学术语、检查检验规范、药品应用编码、信息数据接口和传输协议等相关标准。该意见的出台对数据开发、挖掘、应用行为、准入标准提出了规范要求,有利于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产品、服务流程标准化,推动个人健康管理和国家医疗卫生改革发展进入历史新阶段。2016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求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分级分类分域的数据应用政策规范,完善健康领域标准规范,建立健康医疗指南体系。该纲要的出台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走向深入,凸显了我国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的前瞻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了标准体系建设在“健康中国”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也为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的未来性和系统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提出,制定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加强对“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标准管理。完善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与标准体系,全面推进医学名词术语、疾病分类与代码、病案首页书写规范、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四统一”。该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加快建设医院信息化,加强医疗信息平台功能,推动数据标准广泛应用,提升健康医疗信息互通共享能力。
3.发布标准规范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建设进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先后确定福建、江苏、山东、安徽、贵州等五省为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试点省份,为健康医疗大数据采集、开发、共享、运营、安全等具体目标任务实施提供了实践基础,为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提供了经验数据支持。2018年7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了《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阐明了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定义、内涵、外延,从标准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三个方面对标准建设进行了解释。在标准管理方面,要求优化标准管理流程,建立标准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注重标准应用的效果评估,完善标准的开发应用;明确了标准管理的原则,鼓励多方参与标准管理,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平台。在安全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完备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明确数据分级分类分域存储的要求;加强对数据安全的管理,做到信息基础设施不受损毁,网络安全等级得到有效保护,数据传输过程保留痕迹,保障数据安全措施得当,对数据泄露事故进行无障碍追查,保障数据安全。在服务管理方面,明确了数据在产生、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交换和销毁等各环节责任,要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开放监管端口;在管理上做到分级授权要统一,应用管理要分类,权利与责任要一致。该试行办法的实施,首次明确了标准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在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引导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工作围绕这三方面进行,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建设进程。
(二)地方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建设实践
1.重庆市先行先试,领先出台地方标准
一直以来,重庆市持续加大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力度,特别是在标准研制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标准,使其离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的目标更近一步。2016年12月26日,重庆市发布《重庆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行动方案(2016—2020年)》(渝府办发〔2016〕264号),行动方案重点要求对大数据挖掘、开放和应用行为以及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领域的准入标准进行严格规范,强化药品应用编码、临床医学术语、信息数据接口和传输协议、疾病诊断编码、检查检验规范等标准的建设工作。加强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共享和诚信管理,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标准体系。重庆市根据当前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态势,结合自身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基础,发布了《医疗物联网 远程监控业务 第1部分:平台功能》(DB50/T 712.1-2016)、《医疗物联网 远程监控业务 第2部分:终端基本要求》(DB50/T 712.2-2016)、《医疗物联网 远程监控业务 第3部分:数据采集》(DB50/T 712.3-2016)、《医疗物联网 远程监控业务 第4部分:通讯接口和应用层协议》(DB50/T 712.4-2016)等重庆地方标准,助推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
2.贵州省创制性立法,出台首部地方性法规
作为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建设和国家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试点省份,贵州省大力推进贵州省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西部中心建设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工作,出台了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首部地方性法规。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24号),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疾病诊断编码、药品应用编码、临床医学术语、信息数据接口和传输协议、检查检验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开放、挖掘、应用行为,规范准入标准,推进产品、服务流程标准化,健全法规、政策、标准,建设标准规范体系。2018年10月,贵阳市发布《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市人大字〔2018〕12号),对数据采集的标准和要求、数据采集汇聚的对象范围、数据汇聚存储的平台载体进行了规范,从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诚信档案、记录违法失信行为、采集健康医疗数据、推进实名就诊、建立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等方面规定了健康医疗大数据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同时,鼓励有关医疗领域的移动应用、可穿戴设备等采集到的健康医疗基础数据和整理后的存量数据,集中汇聚、存储到市级平台。作为全国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对于贵阳市健康医疗数据的采集、医疗健康信息的互通共享和应用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也为全国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建设提供了生动实践。
3.山东省出台数据治理措施,夯实标准建设基础
山东省是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北方中心,在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建设上稳扎稳打,出台指导文件和多项数据治理措施,进一步夯实健康医疗大数据建设基础。2017年7月,山东省印发《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5号),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库、业务应用系统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对应用领域的准入标准进行规范,强化药品应用编码、临床医学术语、信息数据接口和传输协议、疾病诊断编码、检查检验规范等标准的建设工作。为了确保数据可用性,需要加强数据治理力度,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健康医疗数据的结构化、规范化和关联性难题,尽量减少数据在使用过程中的缺失、重复和错误。在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发展基础上,山东省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专家委员会研制标准规范,出台了四大资源库基本共享数据集和疾病、药品、手术、检验检查四大目录值域代码匹配规范,制定了数据质量8大校检原则、2899条数据校检规则等数据治理措施,基本实现平台对上传数据自动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查,为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为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提供了宝贵借鉴。
4.福建省关注数据开放规则,加强标准数据动态管理
福建省作为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南方中心,立足自身优势,在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建设工作中,重点关注数据开放规则,加强标准数据动态管理。2017年4月21日,福州市发布《福州市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17〕122号),明确了标准体系组成,要求建立标准管理机制,对标准的开发与应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标准应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应用效果评估,及时更新相关标准状态。随后,福州市印发《福州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开发实施细则》(榕政办〔2017〕300号),明确了数据合规标准,要求健康医疗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只有满足合法合规要求才能进行数据开放。
5.广东省成立标准工作组,绘制标准研究计划
广东省在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建设工作中,成立了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工作组,在省大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领导下研制“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工作。目前,已绘制了未来五年标准研制工作计划,围绕基础标准、应用标准、标准体系研制十余项标准。2017年2月8日,广东省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12号),明确了标准研制工作目标,力争到2020年底,健康医疗信息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制度基本健全,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值得关注的是,该实施意见重点就建设中医药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相关标准提出了要求,对健康医疗大数据产品、服务流程标准化和标准应用水平提出了工作目标。此外,广州市也大力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建设工作,并印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8〕11号),要求制定技术和安全标准规范体系,规范数据采集、处理、共享、开放、应用及授权运营等各环节,制定统一的接入控制、应用审计、数据存储标准和技术要求,从数据源头进行治理,提升数据质量。该实施意见特别提出要立足数据开放应用的分级分类分域授权,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伦理标准、准入标准和开放规则,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健康发展。
(三)行业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建设实践
一直以来,各标准建设离不开行业的探索与实践。在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建设的实践中,健康医疗行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本项工作的展开。为解决健康医疗大数据面临的数据来源、结构、存储、计算、质量规范、标准化等问题,中国卫生信息学会成立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研究院,发挥全国专家、学者、企业的集体智慧,重点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标准,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目前,该研究院正在研究《个人健康档案的文档格式规范》《常用医疗健康监测设备类数据元格式规范》《基于本体的医学术语模型》《健康体检的基本内容和格式规范》等四项标准。其中,《健康体检的基本内容和格式规范》作为一项国家标准,阐明了健康检查的基本项目设置规范,健康相关信息数据元的数据元标识符和数据元值的数据类型等内容,能够在数据信息、标识信息的标准交换与共享等健康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健康体检的基本内容和格式规范》目前处于专家征询意见阶段,其他三项标准正处于立项中。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研究院等行业组织的标准建设探索与实践,将有效地配合国家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早日形成。
(四)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实践分析
1.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化建设滞后于多态融合需要
当前,我国大数据蓬勃发展,但标准化建设落后于形势发展需要,医疗数据存量庞杂、增量巨大、变量多元、质量良莠不齐,没有标准的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不可避免进入弯道,极易在医疗数据公开、交易等领域衍生灰色地带,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健康医疗行业发展。此外,随着医疗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的不断突破,产业应用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健康医疗与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多态融合,健康医疗产业数据正在进行着量与质的突变,不断累积的超量数据以几何级数飞速增长,催生出新的数据标准化需求,导致原有标准已经不能与之匹配,亟须研制新标准。
2.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建设的市场自主培育不足
自国家确立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战略地位以来,各地积极出台政策鼓励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在市场的自身发展和政府政策的合力作用下,市场对健康医疗大数据作出积极反应,涌现出一系列健康医疗大数据关联产业。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对于其标准建设在理论上会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目前,从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众多标准主要由政府主导制定。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主要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基础进行规范,更多地面向基础性强、约束性高、协调性广的标准需求,起到了规范引导、行业管理、支撑保障等作用,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广泛性。处于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最前端的市场在标准建设上没有很好地发挥其自主培育能力,使得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建设缺乏局部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规范。建设标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市场行为,引导市场方向,缺乏市场自主培育的标准规范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衔接困难,最终导致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缺乏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3.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化建设缺乏国际话语权
在前大数据时代,我国的全民健康信息标准与国际接轨。进入大数据时代,欧美等发达国家率先在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研制上占领话语权,比较而言,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国际化水平较低,特别是标准对健康医疗产业的支撑能力不足,标准研究与产业应用还有较大差距。国外较早形成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化工作机制,在基础标准、技术体系和核心架构上研制出足够支撑本国健康医疗产业发展的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支撑平台完善,标准和产业平台之间互动良好。目前来看,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还不成熟,健康医疗产业发展在标准研制过程中的实效性作用发挥不明显,在国际接轨方面还不成熟。
三 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主要框架
梳理国内外全民健康信息标准研制情况,全民健康信息标准体系框架主要由基础、数据、技术及应用四类标准组成。根据目前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初步探索取得的实践经验,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应结合我国大数据标准化工作部署和全民健康信息标准要求,着眼于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应用、全生命周期管理特点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基于全民健康信息标准体系框架和大数据标准体系框架,形成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框架,如图1所示。
(一)基础类标准
基础类标准分为标准体系与标准化技术指南、术语、元数据和参考模型,是标准体系的基石。其中,标准体系对医疗数据的层次结构和线性结构进行规定,标准化技术指南对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技术工作进行规定,术语标准对中西医的概念内涵、外延、特征、关系、订名等进行规定,元数据对健康医疗数据的属性进行规定,参考模型对医疗技术及卫生信息模型进行规定。
(二)数据类标准
数据类标准分为数据元标准、分类与编码标准、数据集标准、共享文档规范,数据元标准对健康医疗数据的语义、规则、语法等进行规定,分类与编码标准对健康医疗数据的分类、汇聚、编码、转换等进行了规定,数据集标准对类型化和非类型化健康医疗数据进行规定,共享文档规范对健康医疗数据在交换共享时进行规定。这类标准能够保证数据在被理解时不发生语义偏差。
(三)技术类标准
技术类标准分为大数据处理生命周期技术标准、工具与平台标准。大数据处理生命周期技术标准对数据的汇聚、分析、访问等技术环节进行规定,工具与平台标准对技术标准、系统架构、技术实现方式等进行规定。
(四)应用与服务类标准
应用与服务类标准分为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大数据交易标准、大数据应用标准,为数据需求操作提供规范。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对医疗数据的开放共享进行规定,大数据交易标准对医疗数据的交易过程和要素进行规定,大数据应用标准对健康医疗数据的应用发展进行规定。该类标准是健康医疗数据市场化的重要工具。
(五)安全与隐私类标准
安全与隐私类标准分为隐私保护标准和信息安全标准。隐私保护标准对健康医疗数据的个人信息第三方授权、留存期、保护措施等进行规定,信息安全标准对健康医疗数据的信息泄露、系统安全、数据销毁等进行规定。
(六)管理类标准
管理类标准主要分为数据管理标准、应用与服务管理标准、信息与平台管理标准、运维管理标准。数据管理标准对健康医疗元数据的管理进行规定;应用与服务管理标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数据管理进行规定;信息与平台管理标准对健康医疗数据的信息传递等各环节及产生数据的平台进行规定;运维管理标准对数据的数据标准的评价、监管进行规定。
四 我国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的未来方向
基于当前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结合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的实践情况,建立健全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需要把握好几个方向。
(一)强化标准与应用同步,促进应用与标准协调发展
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需要向实践与应用转变,集中解决来源多元、结构多元、标准多元、跨界多元问题。需通过大量的实践应用促进大数据分析工具和技术的成熟发展,特别是在数据整合、分析和挖掘上,更需要集中力量进行突破。此外,数据共享和隐私保护也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在实践中最活跃的部分,可以通过在解决数据隐私纠纷的过程中动态制定标准,保持标准的动态性,促进应用与标准协调发展。
(二)强化标准市场培育,增加标准有效供给
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离不开市场的自主培育,在遵循政府主导制定的框架性标准原则的约束下,支持具备专业执照的社会组织、技术联盟、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标准建设,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根据自身产业发展特征和方向,重点在产品竞争力提升、组织管理、技术创新、消除技术壁垒等方面进行研制,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不断填补标准体系空白,保障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满足各类市场需求,为服务和技术创新提供具备市场活力的标准化潜力,最终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良性发展。
(三)强化标准合作交流,创新对接国际前沿
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在立足国内标准研制的基础上,要瞄准国际前沿标准,加强合作交流,突破当前国际交流障碍,积极参与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重大国际合作项目,搭建广泛而深入的健康医疗合作交流网络,与欧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先行国家在人才、项目、平台方面形成良好互动,吸收国外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研制经验,形成良好的产业支撑,全面提升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水平,后来居上,掌握一定的标准体系话语权。
■作者:大数据蓝皮书编委会 总 顾 问 陈 刚 赵德明 闫傲霜 编 委 会 主 任 陈 晏 编委会副主任 徐 昊 刘本立 连玉明 主 编 连玉明 执 行 主 编 张 涛 宋希贤 龙荣远 副 主 编 朱颖慧 宋 青 武建忠 核心研究人员 连玉明 朱颖慧 宋 青 武建忠 张 涛 宋希贤 龙荣远 朱盼盼 陈盈瑾 赵灵灵 王 琨 张一格 蒋 莉 张龙翔 邹 涛 翟 斌 陈 威 杨官华 沈旭东 黄 倩 陈雅娴 姜似海 程 茹 李龙波 彭小林 梁凤娥 学 术 秘 书 李瑞香 江 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