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河南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工作规范》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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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工作规范》是全国首个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工作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含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工作规范及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放射诊疗、传染病四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规程。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工作应当遵循平急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在预防和处置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依照职责和本工作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导检查、查处违法行为、采取控制措施。

河南省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工作规范旨在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规范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流程,确保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工作做到依法、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



河南省卫生监督机构

应急工作规范

一  总则

1.1 目的

为明确我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规范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流程,确保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工作做到依法、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

1.2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预案和我省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3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放射诊疗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准备、处置、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工作应当遵循平及急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共同应对的原则,做到反应及时,处置规范。

1.5 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理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履行公共卫生监督职责,对相关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卫生监督机构在预防和处置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依照职责和本工作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放射诊疗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导检查、查处违法行为、采取控制措施,指导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1.6 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工作处理及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机制,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应急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组织,组建应急队伍,储备物资,开展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对财政及上级拨付的卫生监督应急经费、物资实行专项管理。


二、应急准备


2.1 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担任应急组织负责人,负责本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日常办事组织机构,负责本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工作。

2.3 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本单位应急队伍,并结合实际分成若干专业应急队,承担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省、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应急队伍包括应急专家队伍和应急处置队伍。

2.4 队伍管理

应急队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卫生监督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并经过相应的培训,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通讯畅通。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应急队伍数据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补充队员。

2.5 健全应急工作制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应急日常管理、物资储备、技术方案、报告机制、物资储备、响应程序、处置规范、考核评估、奖励惩处等应急工作制度。

2.6 应急装备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工作实际,专项列支应急经费,配备应急所需信息报告设备、取证设备、监测设备、防护用品、通讯和交通工具、执法文书等,并适时保养、维护和更新,确保正常使用。

2.7 培训演练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2.8 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传播传媒等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和不同层次的方法,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普及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

2.9 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保证信息畅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三、应急启动


3.1 报告程序

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或接到相关应急事件报告后,按照法定要求和时限向有关部门报告。

3.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3 应急响应

经调查确认或上级认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分布)、危害程度、事态发展、控制措施等情况做出响应。

3.3.1 响应原则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级响应原则,结合实际,做好准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害和影响。

事件发生地之外的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根据情况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3.2.2分级响应

3.2.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级与涉及的市、县(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部署和省卫生厅应急办的统一指挥,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3.2.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级与涉及的市、县(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省卫生厅应急办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地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报请同级卫生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3.2.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政府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与涉及的县(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市政府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地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报请同级卫生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3.2.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同级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县(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报请同级卫生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3.4 应急启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迅速集结卫生监督应急队伍,按照应急处置预案,携带相关设施、设备、文书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5 应急支援

非本行政区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3.6 应急反应级别调整

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反应级别调整时,卫生监督机构也要作出相应级别调整。


四、应急处置


4.1 工作任务

依法对相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 调查取证

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卫生监督应急队员进入事件发生现场及相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询问、查看、监测、采样、索要相关资料等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具体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卫生监督应急队员制作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被调查者陪同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以及其提供的材料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现场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字。

4.3 现场处置

4.3.1涉及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卫生监督应急,应当按照本规范附件一《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卫生监督应急处置》规定的内容开展相应的工作;

4.3.2涉及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应急,应当按照本规范附件二《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规定的内容开展相应的工作;

4.3.3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应急,应当按照本规范附件三《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规定的内容开展相应的工作;

4.3.4涉及放射诊疗的卫生监督应急,应当按照本规范附件四《放射诊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规定的内容开展相应的工作。

4.4 处置意见

在完成相应的调查处置后,卫生监督机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意见。

4.5 处置支援

卫生监督应急队现有人员和技术、证据取得不能满足事件监督有关要求时,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4.6 应急反应终止

有关部门作出反应终止时,卫生监督机构也要及时终止应急处置工作。

4.7 安全防护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危害健康因素种类、传播途径不明时,应按照最高防护级别的要求进行防护。危害健康因素种类、传播途径明确后,应按照相应的防护级别进行防护。

卫生监督应急队员离开现场时,对已使用过的个人防护用品,应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应急评估


5.1调查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作出调查报告。

5.2 补充调查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事件调查报告有异议的,卫生监督机构应予以说明,确需补充调查的,应及时进行补充调查。

5.3 依法查处

卫生监督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处置中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需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进行移交。

5.4 终结报告

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终结报告并进行网络直报。

5.5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卫生监督机构及时组织开展评估。

5.5.1 评估目的

卫生监督机构通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各个环节和效果的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技术方案,不断提高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能力。

5.5.2评估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组织卫生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听取汇报、审核事件控制的相关资料、现场考察、询问现场处置人员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进行评估。    

5.5.3 评估内容

对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应急队伍组建和人员培训、应急物资储备和装备进行评估。

对事件处置的及时性、处置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以及负面效应进行评估。

对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公众健康的危害、社会和经济影响的评估及预测。

5.5.4 评估报告

评估组写出评估报告,包括时间、人员组成、内容及结果,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 

5.6 评估改进

根据评估意见和建议,各卫生监督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予以总结,并针对出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加以改进,不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工作能力。 


六、保障措施


6.1  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卫生监督机构的应急资源储备、应急处置准备、日常维护管理、培训演练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各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2应急装备和物品

卫生监督应急装备和物品按用途分为通用性保障类和专业工作类。

6.2.1 通用性保障装备和物品

主要包括:个人防护用品、后勤保障装备、通讯装备、取证装备、办公装备、交通装备、队服队旗和执法文书等。

6.2.2 专业类工作装备和物品

专业工作类可参考《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标准(2011版)》装备。

6.3  应急装备管理

各卫生监督机构内的应急工作管理门负责制定应急装备管理办法和制度,负责应急装备的统一调配,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装备的经费预算和采购工作,做好应急装备的配备、仓储、维护和调用等管理工作。

 6.4  应急培训

各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卫生应急培训,制订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并进行绩效评价。坚持“预防为主、平急结合、突出重点、学以致用”的原则。做到全员培训和重点提高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现场处置培训与理论培训相结合,单位培训与外出培训相结合,每年开展培训不少于1次。

6.4.1 培训内容

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响应和处理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取证、处理方法等技能。

6.4.2 培训形式

可根据实际,利用卫生监督讲座、远程教育等方式,采取情景模拟、预案演练、案例分析等方法,开展培训。

6.4.3  培训评价

在每次培训结束后,通过对培训前后相关知识的知晓情况、培训满意度(包括培训知识的需求、教学方式的可接受性,还需要改进和提高)等情况进行测评,了解培训效果,并进行培训绩效评价。

6.5  应急演练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实施卫生应急演练。

各卫生监督机构内的应急工作管理门负责卫生应急演练,    制订演练计划和组织实施,并进行应急演练绩效评价。

6.5.1 演练方式

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卫生监督应急工作需要,结合本规范及应急预案,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形式,进行专业、综合演练。

6.5.2 演练内容

演练应按卫生监督应急的实际工作进行,包括组织管理、快速反应、应急处置、现场检查、技术规范、物质储备、部门协调、媒体沟通等内容。

6.5.3 演练评价

演练结束后,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专家对演练过程各环节进行点评,并写出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主要包括:演练项目概况、内容、时间、参加人员、投入、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的建议等内容。


七、附则


本工作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卫生监督应急处置: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前或出现后,迅速果断采取相应的监督、预警等应急准备以及现场调查、控制处置等措施,及时对产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因素进行预防和对已经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控制,以减少其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重大疫情: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传染病暴发、流行。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卫生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疫情报告: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例或病例后,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病原微生物,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医疗废物,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消毒药品产品:指能迅速杀灭病原微生物的药物和消毒产品,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

疫苗: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群体性预防接种:指在特定范围和时间内,针对可能受某种传染病感染的特定人群,有组织地集中实施预防接种的活动。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现场监督检测:指在现场监督过程中,运用物理、化学、生物学的原理,采用快速检测的手段,对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以及人们生产劳动、工作、生活、娱乐和学习环境中与健康有关的因素进行检测,对其安全卫生状况进行评价,为卫生行政行为提供依据。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是指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

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是指因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污染生活饮用水,短时间内使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细菌学指标、放射性指标发生改变,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限值或要求,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公众健康、生命安全的事件。

生活饮用水,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电离辐射:在辐射防护领域,指能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离子对的辐射。

放射事件: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放射诊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放射诊疗工作中,由于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超过年剂量限值的异常照射。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或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监测的预防医学行为,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的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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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病的

卫生监督应急处置

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应对和处置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要遵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并根据本应急处置中的相关内容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检查和处置结果等工作,确保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科学、规范、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  检查前准备


1.1  熟悉被检查对象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重点了解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范围、原因及相关单位已采取的措施等。

1.2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防护用品

1.2.1  进入一般现场要做到基本防护,应配备工作服、工作裤、工作鞋、工作帽、医用防护口罩、手消毒液等。

1.2.2  进入留观室、病区的人员,进入疫区的人员,可能接触病、死禽和病人等传染源及其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并包括其污染物品的人员要做到加强防护,应配备隔离服、医用防护口罩、帽子、医用手套或橡胶手套、必要时使用防护镜或面罩、鞋套。

1.3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取证设备

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

1.4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执法文书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物品清单、公告、封条、送达回执。

1.5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参考工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等。


2.  检查内容


2.1  对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内容

2.1.1  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情况。通报重点包括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情况。

2.1.2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情况。

2.1.3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情况。

2.1.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情况。

2.1.5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情况。

2.1.6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监督检查情况。

2.1.7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监督检查情况。

2.1.8  对有关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情况。

2.1.9  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的情况。

2.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2.2.1  组织管理情况

2.2.1.1  应急反应队伍建立、技术培训以及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情况。

2.2.1.2  建立疫情报告、值班、通报、风险评估、预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及落实情况。疫情报告制度落实包括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运转情况,传染病疫情审核记录情况,疫情分析报告情况等。

2.2.1.3  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制定情况。 

2.2.2  应急物品准备情况,包括应急物品的采购数量、品种、登记、储存、使用情况等。

2.2.3  开展传染病监测情况,包括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报告、预测传染病疫情信息情况。

2.2.4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情况。包括划定疫点、疫区建议及控制措施建议情况。

2.2.5  对被污染的场所卫生处理情况,重点检查疾病控制机构对相关机构的指导或对现场开展消毒、杀虫等情况。

2.2.6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情况。

2.2.7  针对疫情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情况。

2.2.8  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和分析工作情况。 

2.2.9  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制定以及样本采集、鉴定、检验和检测工作情况。

2.2.10  实施免疫规划,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管理情况。

2.2.11  医疗废物处置情况,重点是检查传染病人及疑似传染病人生物检测样本处置情况。

2.2.12  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情况。

2.2.13  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内容见2.5

2.3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2.3.1  组织管理情况

2.3.1.1  制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预案情况。

2.3.1.2  建立防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防控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首诊负责制情况。

2.3.1.3  成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情况。

2.3.2  疫情报告情况

2.3.2.1  设立疫情报告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报告人员情况,包括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畅通。

2.3.2.2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完善疫情报告各项制度情况,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等。

2.3.2.3  执行首诊负责制,门诊日志登记,传染病登记,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情况。

2.3.2.4  履行报告职责,按照疫情报告内容、方式、时限、程序等开展报告情况。

2.3.2.5  定期培训情况,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

2.3.3   预防控制和消毒隔离情况

2.3.3.1  感染性疾病科(二级以上医院)及预检分诊点设置运转情况。包括设置、标识、相对独立、通风、流程、医护人员资格、消毒措施、隔离治疗等情况。

2.3.3.2  医务人员防护情况,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隔离或者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病人密切接触人员医学观察情况。

2.3.3.3  应急物品、消毒药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治药物等物质储备情况。使用的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器械索证、验收、登记情况。

2.3.3.4 各类环境消毒,尤其重点科室如发热门诊、肠道门诊、急诊、儿科门诊、内科门诊等诊室消毒和通风情况。

2.3.3.5  口腔、内镜等重点科室医疗器械消毒、灭菌情况。

2.3.4  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2.3.4.1  设立医疗废物处置监管部门,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处置相关人员培训记录情况。

2.3.4.2  医疗废物收集、运输、暂存和处置情况,重点检查传染病人及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2.3.4.3  污水处理情况,重点检查污水处理系统是否正常运转、是否进行余氯监测、登记是否规范。

2.3.5  医疗救治情况 

2.3.5.1  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情况。

2.3.5.2  疑似病例及确诊病例的筛查、诊断、报告、医学观察情况。定点医疗救治机构集中救治情况。

2.3.5.3  院内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情况。

2.3.5.4  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情况。

2.3.5.5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情况。  

2.3.5.6  依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情况。包括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情况。

2.3.5.7  是否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情况。

2.3.5.8  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内容见2.5

2.3.5.9  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情况。

2.4  对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2.4.1  是否有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情况。

2.4.2  各项消毒隔离措施的执行情况。

2.4.3  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2.4.4  血液采集、检验、储存、运输、使用情况。

2.4.5  是否有经输血引起传染病传播的情况。

2.4.6  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用品采购索证等情况。

2.4.7  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2.4.8  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内容见2.5

2.5  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2.5.1  实验室和实验活动认可、审批、备案情况。

2.5.2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5.3  传染病病原体样本管理情况。

2.5.4  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情况。

2.5.5  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估与应急处理情况。

2.5.6  人员资质与人员培训情况。

2.5.7  危险废弃物处置情况。

2.5.8  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履行情况、相关规定落实情况。

2.6  对学校、托幼机构的监督检查。

2.6.1  对学校、托幼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2.6.1.1  建立传染病防治组织情况。

设立校及托幼机构医院(卫生室)、保健室或配备保健人员情况,卫生保健人员资质情况。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老师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和急救技能培训培训情况。

2.6.1.2  工作制度及落实情况

应急预案制定情况;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情况,包括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新生儿童入学查验预防接种制度;建立学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情况;建立晨、午检制度情况;患病学生隔离期满,返校健康证明执行情况;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学生检疫执行情况;教室、宿舍通风和定期消毒情况;使用消毒剂情况。

2.6.1.3  健康教育宣传情况

工作人员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情况,包括疾病预防、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等方面内容;对儿童及其家长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情况。

2.6.1.4  疫情报告

疫情报告人设置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及登记情况、相关人员知晓传染病上报程序情况。

2.6.1.5  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等工作情况;

2.6.1.6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情况;

2.7  对建筑工地监督检查内容

2.7.1  成立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制定传染病防控制度情况;

2.7.2  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宿舍、食堂通风换气、消毒措施落实情况;

2.7.3  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厕所、粪便、食堂、饮用水消毒与除“四害”工作情况;

2.7.4  员工病例主动搜索情况,主要是发热、腹泻等症状患者;

2.7.5  食堂卫生许可取得及炊事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2.7.6  现场控制情况,包括出入工地人、物、车辆门卫管理及病人隔离、疫点内人、物管理情况;

2.7.7  临时医疗点巡查、统计、追踪情况

2.7.8  消毒药品、消毒器械的物资使用情况;

2.7.9  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工地督促检查情况、疾控部门提出防控措施执行情况;

2.7.10  对工地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保持个人卫生情况。

2.8  对疫苗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监督检查内容

2.8.1  报告情况,包括报告的内容、程序及时限等;

2.8.2  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的批准情况、接种单位具备的资质情况、预防接种门诊人员资质情况、接种者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情况;

2.8.3  疫苗采购、运输、储存情况,重点为疫苗种类、生产企业、批号、数量、时间、购买渠道、销售疫苗单位资质情况、批批检情况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索取情况;

2.8.4 接种实施过程情况,包括接种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过程、接种场所、接种人数、使用的注射器情况、接种方式等。

2.8.5  群体性免疫接种反应的处理情况,包括预防措施、控制措施、医疗救治等;

2.8.6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异常反应诊断处理小组诊断情况;

2.8.7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情况;


3.  结果与处理


3.1  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终结后按照检查、证据取得情况,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做出调查结论,写出调查报告,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3.2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调查和证据取得情况,针对处置中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司法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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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卫生监督应急处置 

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应对和处置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要遵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并根据本应急处置中的相关内容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检查和处置结果等工作,确保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科学、规范、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   应急准备


1.1  熟悉被检查对象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1.2  快速监测仪器准备

1.2.1  空气、微小气候监测仪器

二氧化碳分析仪、一氧化碳分析仪、甲醛分析仪、可吸入颗粒物分析仪、氨分析仪、总挥发性有机物测定仪、臭氧检测仪、套帽式风量计、数字温湿度计、便携式风速仪。

1.2.2  水质监测仪器 

1.2.2.1  生活饮用水监测仪器

按照“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规定准备。 

1.2.2.2  游泳场和公共浴室水质监测仪器

水温计、pH计、浊度仪、余氯比色仪。

1.2.3  采光、照明、噪音 

数字式照度计、声级计。

1.2.4  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ATP检测仪、消毒剂浓度检测仪、便携式紫外线强度计。 

1.3  采样设备及容器准备

1.3.1  传染病疫情类

按照“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卫生监督应急处置”之规定准备。

1.3.2  中毒类

1.3.2.1  饮用水中毒

按照“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之规定准备。

1.3.2.2  其他中毒

微生物无菌采样用品用具及培养基 、气体收集装置及容器、化学品采集用品用具及容器、 残留物收集用品用具及容器。

1.4.样本保存运输准备 

样本保存箱、运送培养基、液氮低温保存箱、普通冰箱。

1.5   个人防护准备

1.5.1  传染病疫情类个人防护 

按照“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卫生监督应急处置”之规定准备。

1.5.2  中毒类个体防护  

1.5.2.1  呼吸防护: 常见气体报警器、呼吸防护器、动力送风呼吸防护器、携气式呼吸防护器、备用气罐、充气泵; 

1.5.2.2  防护服:A级防护服、B级防护服、C级防护服; 

1.5.2.3  眼防护:防护眼镜、眼罩、护目镜;

1.5.2.4  手防护:复合膜防护手套(不同规格)、防切割手套、乳胶手套; 

1.5.2.5  脚防护:各种防护鞋、防护靴、防护鞋套。

1.6  执法文书及取证器材准备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物品清单、公告、封条、送达回执、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 

1.6  参考工具书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等。


2   检查内容


2.1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采取处置措施情况; 

2.2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2.3  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情况;

2.4  公共场所经营者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2.5  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应急培训及演练工作开展情况; 

2.6  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及发现危害公众健康隐患消除情况; 

2.7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情况; 

2.8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及在岗人员目前健康状况; 

2.9  从业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况; 

2.10  公共场所空气流通情况(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通风排气设施等); 

2.11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 

2.12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情况;

2.13  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及使用情况; 

2.14  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预防控制四害及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及使用情况;

2.15  公共场所经营者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使用及废物清运情况; 

2.16  公共场所经营者经营期间是否存在室内装饰装修或局部装饰装修等情况;  

2.1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前,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开展场所内消、杀、灭“四害”及其他病媒生物工作等情况;

2.18  公共场所经营者经营期间是否使用紫外线消毒灯对场所空气进行消毒等情况;

2.19  公共场所经营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取风口周围是否存在气体污染源等情况;

2.20  特殊检查:游泳场所氯气瓶及管道是否存在漏气现象;洗浴场所是否存在水加热燃烧炉燃烧不完全及废气排出装置出现异常等情况;

2.21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等情况;

2.22  游泳场所经营者配备余氯比色仪、pH计、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情况;每场开放前、开放时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检测结果公示、记录及检测结果每月上报卫生监督部门情况;

2.23  使用燃气或存在其它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情况;

2.24  沐浴场所经营者配备检测设备情况,对场所更衣室、浴室温度、照度、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浓度以及浴池水温度、浊度等每月进行自身检测记录情况;

2.25  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

2.26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顾客反映的其他情况。


3  结果与处理


3.1  处置

3.1.1  指令响应

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指令后,经初步核实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1.2  控制措施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3.1.2.1  突发传染病疫情现场控制

按照“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卫生监督应急处置”之规定进行。

3.1.2.2  中毒事件现场控制

生活饮用水中毒事件现场控制,按照“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之规定进行;其他中毒事件现场控制督促经营单位疏散现场人员,及时控制污染源,加强场所通风换气。

3.1.2.3 现场快速监测、样品采样及送检 

卫生监督机构制定现场快速监测及样品采样检测计划,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协调有关单位配合、采集相关标本和开展实验室检测。在标本采集、运输、储存、检测过程中严格遵循安全的原则,做好个人防护,防止交叉污染和污染源的扩散。

3.1.2.4  调查取证 

卫生监督应急队员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做好个人卫生防护的前提下,进入事件发生现场及相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具体情况。

3.1.2.5  被污染场所、物品处理

督促经营单位按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处理方案,对被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消毒等处理。

对消毒等处理后的场所、物品进行采样检验,确定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1.2.6  收集相关机构工作信息 

收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验资料及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收集参与病人救治的医疗机构临床化验及救治资料;收集经营单位及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关工作信息。

3.1.2.7控制措施解除及应急反应终止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经消毒处理检验合格后或经检验未被污染的场所,应当解除封闭场所;经检验,对未被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封存相关物品;在接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反应终止时,卫生监督机构也要及时终止应急工作。

3.2 结果

3.2.1  调查结论

当公共场所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等因素得到控制或消除,没有新生病例,住院病例全部痊愈出院,被污染的场所、物品经消毒处理和检验合格后,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检查、快速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医疗机构临床救治等综合资料,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做出调查结论,写出调查报告,并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3.2.2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调查和证据取得情况,对处置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司法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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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卫生监督应急处置

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应对和处置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要遵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并根据本应急处置中的相关内容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检查和处置结果等工作,确保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科学、规范、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   对集中式供水污染监督检查内容


1.1  熟悉被检查对象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1.2  调查准备

1.2.1  采样器材(采样器、采水容器等);

1.2.2  现场快速监测仪器(PHpH计、余氯指示器等);

1.2.3  取证工具(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

1.2.4  监督检查文书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物品清单、公告、封条、送达回执;

1.2.5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参考工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

1.2.6  选择对照区(即饮用水未被污染的地区)。

1.3  现场调查

1.3.1  水源污染调查

向集中式供水企业了解进厂水源水质情况,向环保、水利等部门及排出污染物、污染水源的企业及单位调查,以确定污染水源的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调查包括:

1.3.1.1  当地水源基本情况,水源水质历史资料;

1.3.1.2  污染企业原料、成品、半成品及副产品等情况;

1.3.1.3  污染企业废水、废渣有害物质种类及浓度,水质净化情况废水、废渣排放地点、排放情况;

1.3.1.4  水源防护范围内污染情况,包括化肥、农药使用情况及突发污染事故情况;

1.3.1.5  当地生活污水,污染物处理排放情况等。

1.3.2  集中式供水单位污染调查

1.3.2.1 水源及其取水点卫生防护情况,水源保护区是否存在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1.3.2.2  集中式供水企业环境卫生情况;

1.3.2.3  供水单位混凝、沉淀、过滤及消毒等制水工艺流程情况;

1.3.2.4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1.3.2.5  水厂使用涉水产品资料。现场抽查供货商资质,产品存放及验收使用记录等情况;

1.3.2.6  水质检验室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监测点设置、水质检验记录、检验档案及上报水质资料等情况;

1.3.2.7  其他。

1.3.3  供水管网污染调查

1.3.3.1  管网布设的年代,材料分布状况;

1.3.3.2  管道的位置,与污水管道的距离和防护情况;

1.3.3.3  管道周围有无旱厕、垃圾堆、生活及工业废水排放等情况;

1.3.3.4  管网破损及渗漏情况;

1.3.3.5  管线是否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1.3.3.6  管线铺设是否通过污染区;

1.3.3.7  用户违章连接管线情况;

1.3.3.8  选择适当的用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监测;

1.3.3.9  其他。

1.3  结果与处理

1.3.1  监督完毕应根据调查情况会同建设部门作出是否建议当地政府采取暂停供水的要求,待监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再恢复供水。

1.3.2  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终结后按照监督检查情况、证据取得情况,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做出调查结论,写出调查报告,并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1.3.3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调查和证据取得情况,针对处置中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司法部门移交。


2  二次供水污染


2.1  调查准备

2.1.1  熟悉被检查对象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2.1.2  采样器材(采样器、采水容器等);

2.1.3  现场快速监测仪器(PHpH计、余氯指示器等);

2.1.4  取证工具(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

2.1.5  监督检查文书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物品清单、公告、封条、送达回执;

2.1.6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参考工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规范》等;

2.1.7  选择对照区(即饮用水未被污染的地区)。

2.2  现场调查

2.2.1  供水水箱是否与消防水箱混用;供水设备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安装是否规范、达标并通过验收;

2.2.2  二次供水管道走向;

2.2.3  水箱结构和内壁情况;

2.2.4  水箱内水质情况;

2.2.5  水箱卫生防护情况(水箱盖是否加锁,通气孔防护罩,泄水管溢水管防护网罩情况等);

2.2.6  水箱管道是否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2.2.7  低位水箱周围有无污水,污物,进出口是否高于周围平面,能否防止污水倒灌;

2.2.8  管道有无破损,渗漏等情况;

2.2.9  检查供水单位使用涉水产品资料,现场抽查供货商资质,验收使用记录等;

2.2.10  水箱日常维护和清洗消毒记录水质监测报告等情况;

2.2.11  供管水人员的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2.3  结果与处理

2.3.1.  当发生二次供水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待查明原因,消除隐患且监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再恢复供水;

2.3.2.  在二次供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终结后按照监督检查情况、证据取得情况,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做出调查结论,写出调查报告,并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2.3.3.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调查和证据取得情况,针对处置中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司法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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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卫生监督应急处置

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应对和处置放射诊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要遵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并根据本应急处置中的相关内容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检查和处置结果等工作,确保放射诊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科学、规范、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放射诊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  应急准备


1.1.防护用品器材。

2.现场快速监测仪器设备。

3.取证工具、执法文书1  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1.2  防护用品器材

从事放射诊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的人员应根据工作场所电离辐射的能量和强度的差异,或按有关标准的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配备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帽、防护衣、防护眼镜、防护围脖、性腺防护围裙或屏蔽器具等。省级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个人防护用品3~5套,市(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配备2~3套。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为基本配置,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1.3  现场快速监测仪器设备

下表为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基本配置,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检测对象项目仪器设备装备数量

辐射防护测量x、γ射线防护测量电离室巡测仪1台

表面污染测定α、β/γ污染测量便携式表面污染仪1台

中子中子测量便携式中子剂量仪1台*

现场射线剂量监督员现场剂量水平个人剂量报警仪1台/人**

1.4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执法文书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物品清单、公告、封条、送达回执;

1.5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参考工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


2  检查内容


2.1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2.1.1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 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2.1.2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是否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予以批复;

2.1.3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2.1.4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是否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是否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1.5  是否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按照规定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

2.1.6  是否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2.1.7  是否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2.1.8  是否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2.1.9  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

2.1.10  是否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

2.1.11  发生放射事件是否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2.1.12  发生放射事件后应急体检及人员健康损害情况;

2.1.13  发生放射事件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2.1.14  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

2.1.15  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是否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1.16  个人剂量监测发现异常,医疗机构是否采取相应措施;

2.1.17  是否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1.18  是否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否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放射工作人员;

2.1.19  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医疗机构是否采取相应措施;

2.1.20  是否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医疗机构是否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是否及时予以安排;

2.1.21  是否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2.1.22  是否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

2.1.23  是否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2.1.24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疗机构是否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1.25  需要调查的其它情形。

2.2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2.2.1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

2.2.2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

2.2.3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2.2.4  跨地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2.2.5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地域开展相应工作是否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是否接受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2.2.6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是否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

2.2.7  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2.2.8  其它需要调查的情形。

2.3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2.3.1  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2.3.2  是否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2.3.3  是否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2.3.4  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2.3.5  是否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

2.3.6  是否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2.3.7  是否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主检医师职责;

2.3.8  是否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2.3.9  是否未在登记机关备案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2.3.10  其它需要调查的情形。

2.4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2.4.1  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

2.4.2  是否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

2.4.3  是否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2.4.4  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4.5  是否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2.4.6  是否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2.4.7  是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2.4.8  是否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2.4.9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4.10  其它情形。


3  结果与处理


3.1  监督意见

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指导性或者指令性的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

3.2  调查报告

在放射诊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终结后,及时将将放射诊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进行网络直报。

3.3  依法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和证据取得情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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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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