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要求,保证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同质化,我委于2019年组织制定了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最新政策要求,我委对操作手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2版)》(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 唐康庭、高勇
联系电话:010—68791885
附件: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2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3月30日
此版操作手册,延续了2020修订版的绩效考核范围、指标架构和顺序。指标名称、指标属性、计算公式、指标来源和指标导向等内容基本不变。
此前(2021年3月30日),2019年度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情况公布,这是继去年首次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发榜后,国家层面公布的第二次全国“大考”成绩。
报道,此次考核历经100余位专家、两个阶段、四轮数据质控,天河二号超级计算机分析1.01亿份病案首页和其他48.56 万项数据、4.25万条佐证资料,并有专家对医院数据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最终完成2413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国家监测指标分析工作,并对290家数据质量存在较明显问题的医院(其中,西医类171家、中医类119家),核减其相应绩效考核指标得分。总体来说,2019年度绩效考核数据质量较2018年度显著提高,部分指标向好趋势明显,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逐步显现。
2022版三级公立医院考核指标出台,合理用药、医保占比、药费控制依然在考核指标内,同时今年新增了重点监控高值医用耗材收入占比指标。本次操作手册修订内容共涉及41个指标。
增设或修订延伸指标:
二是在指标37延伸指标基础上,剔除有关项后的医疗收入增幅。用于反映剔除散装中药饮片、小包装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罕见病用药收入,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收入,以及纳入国家医保目录中谈判类药物收入后的医疗收入增幅情况,并将剔除项应用于指标38-41。
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占比
【指标定义】
考核年度门诊患者处方中使用基本药物32人次数占同期门诊诊疗总人次数的比例。
【计算方法】
延伸指标:
【指标说明】
(1)分子:门诊使用基本药物人次数按人数统计,同一门诊患者一次挂号就诊开具的处方中只要含有一种及以上基本药物,按 1 人统计。不包括急诊患者、健康体检者。
(2)分母:门诊诊疗总人次数即门诊患者人次数,仅以门诊挂号数统计,不包括急诊患者、健康体检者及未开具药物处方患者
(3)延伸指标:考核年度门诊患者处方中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占同期门诊使用药品品种数量的比例。其中,分子为门诊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按全部门诊处方中累计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统计。分母为门诊使用药品品种数量,按同期全部门诊处方累计使用药品品种数量统计,不包括急诊患者、健康体检者、及未开具药物处方患者。
(4)本年度统计的基本药物不包括仅作为药物溶媒使用的葡萄糖、氯化钠等溶液33。
【指标意义】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 号)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需求,促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功能定位,推动分级诊疗。该文件进一步指出,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 1 号)要求,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及处方比例应当逐年提高。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903 号)要求,合理用药考核的重点内容应当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合理用药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相结合。
32 基本药物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药品进行统计,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
33 用于溶媒使用药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中的 0.9%氯化钠注射液(100ml、250ml、500ml、1000ml)、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100ml、250ml、500ml)和 5%、10%葡萄糖注射液(100ml、250ml、500ml、1000ml)。
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率
【指标定义】
考核年度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医嘱中使用基本药物的总人次数占同期出院总人次数的比例。
【计算方法】
延伸指标:
【指标说明】
(1)分子:出院患者使用基本药物总人次数按人数统计,同一出院患者在一次住院期间的医嘱中只要含有一种及以上基本药物,按 1 人统计。
(2)分母:同期出院总人次数即出院人数,不包括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未使用药物者。
(3)延伸指标:考核年度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医嘱中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占同期住院使用药品品种数量的比例。其中,分子为出院患者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按全部出院患者住院医嘱中累计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统计。分母为住院使用药品品种数量,按同期全部出院患者住院医嘱中累计使用药品品种数量统计,不包括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未使用药物者。
(4)住院期间医嘱(含出院带药)所使用的基本药物不包括仅作为药物溶媒使用的葡萄糖、氯化钠等溶液
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
【指标定义】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在本考核年度中是指医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数量占比及配备使用金额占比
【计算方法】
【指标说明】
(1)分子分子:在本考核年度,医院采购基本药物品种数依据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总数进行统计,即考核年度医院配备使用的全部基本药物品种总数。
(2)分母分母:在本考核年度,医院同期采购药物品种总数依据同期医院配备使用药品品种总数进行统计,即同期医院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品种总数。
(3)延伸指标:分子为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总金额,为医院配备使用的全部基本药物的金额总和。分母为医院同期全部药品配备使用总金额,为医院同期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金额总和。
【指标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 号)明确要求,公立医院对国家基本药物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以省为单位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配备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
《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 号)要求,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做好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以全面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为基础,推进实行统一的药品供应目录,实施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 号)再一次强调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推动优化用药结构。加强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同一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中选药品可替代品种的配备使用监测。2020 年 6 月底前,制定实施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公布监测情况,推进实施医师约谈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 号)要求通过加强用药监管和考核、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等措施,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并及时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 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用药模式,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采购、使用等全流程管理,推动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促进科学合理用药。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903 号)要求,合理用药考核的重点内容应当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合理用药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相结合。
【指标定义】
考核年度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34中选药品用量与同期医疗机构同种药品用量的比例。
【计算方法】
延伸指标:
【指标说明】
(1)分子:在本考核年度,中标药品用量以中选药品采购量计算,即考核年度医院采购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量之和。
(2)分母:在本考核年度,同种药品用量以同期集采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计算,即包含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同通用名药品的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采购量之和。
(3)延伸指标:分子为考核年度医院完成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中选药品带量购销合同用量的品种数。分母为同期医院应完成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中选药品带量购销合同用量的品种数。带量购销合同未到期的中选药品不计入该延伸指标的考核。
(4)本年度该指标仅考核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院。
【指标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 号)明确,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 号)提出,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7 号)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要配备和合理62使用中选药品,切实保证用量。
《国家医保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89 号)指出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区域范围从“4+7”个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903 号)要求,合理用药考核的重点内容应当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配备使用情况;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合理用药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相结合
将最新规范性文件作为指标意义的依据,如加入《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医改发〔2021〕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6号)、《2021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等文件。涉及指标1-3、8、10-13、17、20、22-24、28、31、33、37、42-43、46、48-49、53、55共24个指标。
根据医院在填报中提出的相关问题,一是细化指标42的佐证材料清单;二是指标增1中分母由“同期耗材总收入”修订为“同期卫生材料收入”,并与《医院执行的补充规定》保持一致。三是根据工作情况,进一步细化指标说明,涉及指标10、12、17-21、28、30-31、33、36-42、45-46、49-50、增1共23个;更新或增加指标脚注,涉及指标1、8、10-12、21、25-26、28、33-35、37、49共14个;更新指标解释,涉及指标21、50、52共3个;更新指标来源,涉及指标21、28、30、37-41共8个。
来源:医学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