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率先立法!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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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义无反顾投身疫情防控第一线,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作出重大贡献。但医务人员所面临的职业暴露风险也随之增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医务人员是战胜疫情的中坚力量,务必高度重视对他们的保护、关心、爱护,从各个方面提供支持保障。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首部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的专项立法——《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图源: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


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征求全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行业协会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中从事医疗卫生领域法律实务的专业人士作用,就一些重要条款反复研究和征求意见,经科学分析对法规草案进行多次修改完善。


据介绍,《规定》共19条,围绕保障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安全,关心关爱其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突出问题导向,从明确各方职责、完善预防措施、加强应急处置、健全事后救济、落实监督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法规在全国率先从立法层面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的概念作出界定,明确职业暴露的损害情形。据《规定》显示,职业暴露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工作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引起疾病、危及生命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的情形,包括感染性职业暴露、化学性职业暴露、放射性职业暴露以及其他职业暴露。


不仅如此,在本次发布的《规定》中,对其中所称的医疗卫生人员的范围做出明确阐述。《规定》指出,其中提到的医疗卫生人员指在厦门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护理、检验、预防、保健、药学和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以及乡村医生等人员。


此外,《规定》也对医疗卫生机构做出多项要求。


《规定》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制度,保障本单位职业暴露防护所需的资金投入,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加强职业暴露风险管控,完善职业暴露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及时主动救治发生职业暴露的医疗卫生人员,并依法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暴露危害承担责任。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全面负责。


《规定》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培训和考核,普及职业暴露危害因素、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暴露事件报告等职业暴露防护知识、技术,指导、督促医疗卫生人员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用品、器具。


《规定》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与职业暴露防护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对可能发生职业暴露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规范操作流程,采取必要的物理隔离、放射防护等防护措施,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规定》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暴露监测,研究分析职业暴露危害因素,定期对工作环境和防护措施进行检查评估,加强隐患排查,降低职业暴露风险。


《规定》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换。


《规定》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职业暴露处置规范规定,制定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储备应急处置专用物资和药品,并明确应急处置部门或者人员。承担职业暴露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需要诊疗的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快速、便利的救治服务。


《规定》指出,对职业暴露风险较高岗位的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将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检测项目纳入其定期健康体检可选范围;应当为其提供接种相关疫苗的服务。所需费用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规定》要求,发生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相应的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医疗卫生人员缴交相关社会保险费。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医疗卫生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为发生职业暴露的医疗卫生人员提供保障。


除此之外,《规定》还对医疗卫生人员明确要求。


《规定》指出,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职业暴露防护知识、技术,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用品、器具。


《规定》指出,医疗卫生人员发生职业暴露的,本人或者发现该暴露事件的其他医疗卫生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应急处置部门或者人员。应急处置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及时登记,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理,并做好跟踪随访。


《规定》指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暴露伤害的医疗卫生人员,可以按照职业暴露诊疗流程指引到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疗。职业暴露诊疗流程指引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


《规定》明确,医疗卫生人员发生职业暴露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协助、配合其依法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规定》指出,医疗卫生人员因身体健康原因可能受到职业暴露伤害的,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暂时离开职业暴露风险较高的工作岗位;医疗卫生人员发生职业暴露,经医疗卫生机构评估认为其不宜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医疗卫生人员发生职业暴露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适时开展心理干预和心理疏导,并依法保护其个人隐私。


《规定》指出,医疗卫生人员认为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中还明确了各个单位工作职责职能。


《规定》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暴露防护纳入卫生健康事业相关规划,加大职业暴露防护的投入,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暴露防护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协调解决职业暴露防护中的重大问题;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岗位风险级别、职业暴露途径确定并公布职业暴露防护类别和相应的防护用品、器具;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确定并公布职业暴露风险较高的岗位类别和接种疫苗的范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的情况,发现存在职业暴露风险隐患的,应当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整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的有关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开展信用监管。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暴露防护相关保障工作。

      
      信息来源:好医生
      信息采集:卫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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