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疾控机构医防融合工作指南》中就明确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建立健全医防融合工作机制,成立由疾控机构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疾病控制、公共卫生、卫生应急检验检测、健康教育、公卫信息等业务部门和医防融合、人事管理、规划财务、政策研究、科研教育、总务后勤等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医防融合管理委员会,负责疾控机构医防融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做好开展医防融合工作所需的人力、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二、结合疾控机构实际,通过整合资源,调整科室职能,设置或指定承担辖区内医防融合工作的科室(统称医防融合管理办公室,其中省、市两级疾控机构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县(区)级疾控机构独立设置).作为机构的一级科室和医防融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按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第三、形成疾控机构医防融合三级管理体系,其中,医防融合管理委员会全面统筹,医防融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推进疾控机构医防融合工作。
第四、整合疾控机构各业务条线和管理部门,结合医疗机构需求,根据专业方向,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口衔接与协调管理,依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医防融合工作。
关于医防融合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1.省级疾控机构医防融合管理办公室配备不少于5名专职人员,其中,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至少1名工作人员具有临床医学专业背景。
2.市级疾控机构医防融合管理办公室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其中,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有条件的市级疾控机构医防融合管理办公室配备至少1名具有临床医学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
3.县(区)级疾控机构医防融合管理办公室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人员,其中,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
4.医防融合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需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从事公共卫生或疾病预防控制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5.可根据对口医院的建设需求,由医防融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定期选派疾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接本级辖区内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肿瘤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口腔医院等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科工作,负责工作联络与业务指导,开展医防融合相关工作。
6.专业人员派驻医疗机构期间,人事关系保持不变,可根据各地实际和工作需要,采取专职或兼职的工作形式,接受派出单位及派驻单位双重业务管理与考核。
11项工作规范如下所示